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一、申请条件
缴存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本人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转入出租人指定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本市“按月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
二、申请时间
在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及流程
前台办理:申请人持要件材料预约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银行网点受理→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至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此后每月按照约定时间自动转账。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
2.《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授权、承诺书(试点版)》
3.本人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根据《委托他人代办个人业务办理指引》提供其他材料
五、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申请审核通过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直接转入出租人指定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租金。
提取额度: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
六、事项说明
1.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的身份证件需与住房公积金系统登记证件一致。
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应付租金的,在约定时间由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划扣应付租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划扣应付租金的,不足部分可由缴存人通过添加个人子账户并办理委托扣款业务(或以数字人民币支付),将差额部分缴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划扣应付租金,也可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另行约定以其他方式支付差额部分。
3.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含续租、租金、定期转账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在约定转账日前3个工作日持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提取变更手续,并重新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付房租授权、承诺书(试点版)》。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住房公积金按月支付租金同时终止。
4.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需在约定转账日前3个工作日持身份证件原件前往指定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注销。
七、其他
(一)办理机构:
1.建设银行小北路支行(广州市越秀区法政路60号103房)
2.建设银行海珠支行赤岗支行(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2号首层)
3.建行荔湾支行保利国际广场支行(海珠区宸悦路3号(商铺)102房)
4.建行越秀支行大德路支行(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98号)
(二)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
以银行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联系电话:020-12345、020-12329(移动用户拨打:020-12345)。
(五)监督电话:020-12345。
(六)中心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22年12月,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服务指南未涉及的业务和特殊情况,请按照前台人员的业务指引办理。